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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廣惠公司派遣員工手冊

      來源:   時間:2015年02月13日   點擊數:
       

      淮北市廣惠人力資源有限責任公司

      勞務派遣員工手冊

       

      第一條 勞務派遣是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根據用工單位的需求,招收錄用合適的人才或勞動者,把他們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并實施全程跟蹤服務的一種新型用工形式。

      第二條 為構建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確保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手冊。

      第三條 勞動者就業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

      第四條 用人單位為派遣員工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建立個人檔案,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處理各種社會性事務。

      第五條 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為派遣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對派遣員工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六條 派遣員工必須服從用工單位的管理,遵守勞動紀律、生產操作規程以及各項規章制度,保守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各項生產工作任務。

      第七條 派遣員工可以組織自己的工會,也可以參加用工單位的工會,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派遣員工的黨團組織關系,原則上由用人單位管理,也可以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就近參加用工單位黨團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派遣員工的計劃生育等社會性事務,按屬地管理原則,就近委托社區管理。

      第十條 派遣員工在合同期內,享有用工單位其他員工同等的勞動保護、休息休假、績效獎金、加班費等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派遣員工在合同期內,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用工單位提供相關資料,由用人單位按國家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及時向用人單位反映,由用人單位出面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派遣員工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時,由用人單位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推薦參加免費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推薦就業;再次就業時,轉移檔案,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 用人〈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員工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工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除發生第六種情形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外,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向用工單位提出,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向用工單位提出,由用人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退工: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它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手冊第十四條第5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和派遣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派遣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派遣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以上情形,派遣員工可獲得經濟補償。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3、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工〉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勞動者辦理錄用備案手續時應出示的資料: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的首頁和本人所在頁、畢業證的復印件各2份,農村或外地戶籍另行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復印件1份,失業人員提供〈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1份,近期免冠正面一寸6張。

      第十九條 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1、先逐字逐句把合同通讀一遍,再動筆,有問題立即提問;

      2、字跡工整清晰,姓名和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合同期限、起止日期、崗位工種等一定要填寫清楚;

      3、用鋼筆、水筆或毛筆,不能用鉛筆、圓珠筆;

      4、用黑墨水或藍黑墨水,不能用純蘭墨水;

      5、所有項目填好后,重新核對一遍;

      6、簽上自己的名字以后,簽署日期。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憑有效證件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推出的各項保險具有強制性、統一性和社會性三大特點:強制性是指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所有法定年齡內的勞動者必須參加;統一性是指統一繳費標準,統一享受條件,統一計發相關待遇;社會性是指兼顧社會公平和效率優先原則,建立社會保險目的是構建和諧社會,讓人人享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成果。

      第二十一條 派遣員工及其用工單位分別按淮北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派遣員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繳費基數的,按本人實際工資繳納。養老保險繳費的比例是:用工單位20%,個人8%

      第二十二條 派遣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滿十五周年者,可辦理退休手續,按月享受養老金及相關待遇;累計繳費不滿十五周年或移居境外者,其個人賬戶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返還本人;未到退休年齡傷亡、病故者,其個人賬戶部分及其利息退還其親屬。

      第二十三條 派遣員工按淮北市規定的繳費基數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用工單位按本單位2%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派遣員工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

      1、所在用工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用工單位應在7日內把失業人員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有關資料報淮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失業管理科;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失業保險業務經辦機構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身份證;

      2、《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3、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4、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失業保險金由失業者本人按月到指定銀行領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員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真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第二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用工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最長為24個月。失業金未領完,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二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失業人員中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或以涂改、偽造有關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責令退還;對情節嚴重的,失業保險管理機構可提請淮北市勞動保障局對其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爭取早日實現再就業。

      第三十一條 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或因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遭到意外傷害、職業病傷害的勞動者提供醫療服務、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為因這種情況造成死亡的勞動者的供養親屬提供遺屬撫恤等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合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合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

      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

      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

      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輛(船舶)事故傷害且本人

      沒有主要責任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

      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

      害的;

      3、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

      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三十三條 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

      派遣員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

      鑒定為職業病,用工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淮北市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工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淮北市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包括:

      1、工傷認定申請表(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

      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

      鑒定書)。

      第三十四條 派遣員工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

      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工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淮北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

      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規定享受傷殘

      待遇。工傷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

      在用工單位負責。

      第三十五條 派遣員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

      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

      的等級鑒定,分為十個傷殘等級,分別享受不同待遇。

      第三十六條 派遣員工及其所在的用工單位應按屬地原則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救助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為員工和用工單位上年

      度的月平均工資,低于淮北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按80%,高于淮北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最高按300%計算,員工、用工單位繳費的標準分別為2%8%

      大病醫療救助保險由用工單位于每年元月30號前按每人每

      80元繳納,派遣員工不繳費。

      第三十七條 派遣員工參保后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購藥需

      攜帶以下材料:

      1LC卡;

      2、《淮北市職工醫療保險證歷》;

      3、《淮北市職工醫療保險專用復式處方》。

      發生的醫療費用憑發票、病歷、醫藥收費清單等到淮北市

      醫保中心辦理報銷手續,按規定報銷相關費用。

      第三十八條 派遣員工因工外出或在法定探親假期間突發

      疾病不能在定點醫院就診而在異地住院就診的,本人需在住院3日內,用工單位于5日內向淮北市醫保中心報告,以便出院后辦理報銷手續。

      第三十九條 派遣員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60

      周歲,女年滿50周歲,女干部55周歲),在職期間繳納醫療保險費年限男滿25年,滿20年(含視同繳費年限)后,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 生育保險是職業婦女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能力暫時中斷,失去正常收入來源時,由國家提供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政策。

      派遣員工所在用工單位按上年度工資總額的1%按月足額

      繳納生育保險費(低于全市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總額80%的,按80%計算),派遣員工不繳費。

      第四十一條 生育保險待遇的享受對象主要是女職工,而

      且必須是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的已婚職工。根據勞部發【199932號文件規定精神,也包括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男職工。

      第四十二條 參加生育保險的女員工享受以下待遇:

      1、產假: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

      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晚育(24周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給予產假30天。

      女職工計劃內懷孕3個月內流產的,給予產假22天;3

      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給予產假42天;7個月以上流產的,視同正常產假處理。

      2、生育津貼:標準為用工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

      30乘以產假天數(每月按30天計算)。

      3、女職工生育期間的醫療費(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

      術費、住院費和藥品費)及計劃生育手術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品費由個人負擔。女職工生育住院期間,因生育直接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支付。

      按勞部發【199932號文件規定,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的計劃生育手術費納入生育保險支付范圍。

      第四十三條 參保女職工應于懷孕三個月內、計劃生育職

      工應于手術前30日內持《淮北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登記表》、生殖保健服務證、身份證、1寸照片2張、計劃生育介紹信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辦理《淮北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參保證明書》,以便核銷相關費用。

      第四十四條 本手冊內容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有抵觸的,

      以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手冊所稱“職工”、“員工”均為派遣員工。

      第四十六條 本手冊所稱“用工單位”即派遣員工接受其日常管理,為其提供勞動或服務崗位的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或各類經濟文化服務組織。

      第四十七條 本手冊所稱“用人單位”即淮北市廣惠人力資源有限責任公司。

      廣惠公司派遣員工手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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