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規章制度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與員工(包括勞務派遣員工)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
二、公司員工執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勞動派遣員工按派遣協議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執行。
三、公司員工勞動報酬實行月基礎工資加年終獎金執行。其中月基礎工資應高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勞務派遣員工按用工單位規定執行。
四、公司員工和勞務派遣員工均應按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各類保險費按規定比例由單位和員工雙方承擔。
五、公司員工和勞務派遣員工福利待遇執行國家、省和本市規定。
六、公司和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均應根據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工作場地、生產工具、材料、安全保護設施、防護用品、衛生條件。對員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七、勞動合同的期限、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八、勞動爭議和違反勞動合同問題的處理,公司和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與員工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九、本制度經2011年3月1日公司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公司和員工均應嚴格執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一切責任和損失。本制度如需變更內容,應經公司全體職工會議討論通過。
十、本制度執行中如遇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如有條款與國家、省、市新規定不符的,按新規定執行。